今天进行的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这标志着该省有了第一个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分总则、预防职责、监督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一条,较为详尽地规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条例(草案)》规定:“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负责人。
《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安排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项经费。”这一规定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落实提供了立法保障。
今天的会议还表决通过了该省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向人大常委会作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所取得的成绩给予高度评价。